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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辦理旅客行李物品登機出境之車站託運出口之行李物品,有關查獲管制物品處罰規定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4101507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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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辦理旅客行李物品登機出境之車站為海關緝私條例第2條所稱「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之延伸。
 

二、旅客於上揭車站托運出境之行李物品,經查獲內含管制物品者,應有海關緝私條例第3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