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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辦理旅客行李物品登機出境之車站託運出口之行李物品,有關查獲管制物品處罰規定之解釋令
英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0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4101507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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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辦理旅客行李物品登機出境之車站為海關緝私條例第
2
條所稱「設有海關之港口、機場或商
埠
」之延伸。
二、旅客於上揭車站托運出境之行李物品,經查獲內含管制物品者,應有海關緝私條例第
39
條第1項
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