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04年6月30日以前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釋示函令,凡未編入104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外,自105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104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