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及海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辦理裁罰前,應以適當方式輔導受處分人知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定減輕處罰倍數規定,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54472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稽徵機關及海關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辦理裁罰前,應以適當方式輔導受處分人知悉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所定減輕處罰倍數規定,並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二、依本部99年5月3日台財稅字第09904519260號令修正發布前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裁罰之營業人進口貨物逃漏營業稅案件尚未確定者,海關應自本令發布日起6個月內,逐案補行通知受處分人「補繳稅款及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得減輕處罰倍數之規定,其繫屬行政法院者,應將本令規定陳報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