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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6.28 02:3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5566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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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土地登記規則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