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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5566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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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經法院判決確定應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勝訴之當事人(原所有權人)經地政機關認定符合
土地登記規則
第27條第4款規定,得單獨申請將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敗訴之當事人(新所有權人)者,該勝訴之當事人得代敗訴之當事人申報及繳納契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