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5項之載運輪椅使用者車輛,於同條項規定之免稅期間內簽訂買賣契約並完成汽車新領牌照登記者,得由車輛原貨物稅之納稅義務人檢附買賣合約書、車輛型錄或照片、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及貨物稅完稅證明文件,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還已納之貨物稅。
(財政部113年10月14日台財稅字第11304638560號令修正本令,本令第1點於貨物稅稽徵規則第7條第5項已有明文,且車輛安全檢測基準已於111年8月11日廢止,爰予刪除,並配合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