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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國有財產法第53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面積計算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104400054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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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釋國有財產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非公用財產類之空屋、空地面積計算方式如下:
(一)空屋:應以房屋及坐落之基地分別計算其面積。但基地非屬國有者,僅計算房屋面積。
1、房屋:
(1)已登記建物:依單一建號之登記面積;屬區分所有建物者,依建物專有部分及共有部分之持分面積。
(2)未登記建物:依單一門牌對應房屋使用範圍之面積。
(3)建物為持分所有者,依換算後之面積。
2、基地:
(1)基地部分持分國有者:依單一建物對應之基地持分面積。
(2)基地全部國有者:依整宗基地面積。但房屋已逾使用年限或建築容積率未達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五十者,比照第二款空地面積之計算方式併計鄰接國有土地面積。
(二)空地:依與其鄰接國有土地併計之面積;其為持分所有者,先行換算持分面積,再併計鄰接國有土地面積。但下列情形不予併計:
1、鄰地為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
2、鄰地為依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規定報經行政院核定之老舊眷村及不適用營地之國有土地。
3、鄰地上有私有合法建築改良物,且非屬本部國有財產署或其他機關經管期間,基於租賃或委託經營契約關係核發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提供承租人或受託人增建、改建、修建或新建者。
4、鄰地上有國有房屋未逾使用年限,且建築容積率達法定容積率百分之五十。
5、鄰地為依公路法核定公告之公路或依市區道路條例核定公布之市區道路,且已開闢者。
二、廢止本部一百零二年三月七日台財產管字第一○二四○○○三四○一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