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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9 12:4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即時服務窗口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北普秘字第104101338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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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即時服務窗口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4月修訂

  1. 目的:

為直接受理商民查詢未放行案件,特成立「通關即時服務窗口」,以暢通商民溝通管道,即時化解民怨,並提供通關釋疑及行政指導,加速貨物通關,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1. 運作機制:

  1. 指定執行成員:由本關各通關單位簡任稽核擔任執行成員,負責窗口運作;各執行成員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並於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2. 受理案件查詢:執行成員受理商民查詢未放行案件時,應於第一時間內協助解決。

  3. 提供行政指導:為協助解決疑難問題,執行成員應先行查閱相關法令依據、函令釋示、作業規定及工作手冊後,提供通關釋疑及行政指導,加速貨物通關。

  4. 記錄處理經過:本關各通關單位應將受理查詢案件協助處理情形,登錄於「通關即時服務窗口紀錄表」,專卷存檔備查。

  5. 檢視通關流程:執行成員應檢視未放行案件,遇有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應研議修法,俾簡政便民。

  6. 建置標竿學習:本窗口各項處理經過,應予詳實記載,提供其他單位參考,擴展行政學習效能。

  1. 組織權責:

  1. 執行單位:為立即解決通關問題,本關業務一組、業務二組、快遞機放組、稽查組、竹圍分關及松山分關等,應設置本服務窗口,提供商民迅速通關服務。

  2. 執行成員:各通關單位應判定通關案件性質,於下列辦公時間內,指定專人受理商民查詢通關未放行案件:

  1. 上班時間:本關各通關單位簡任稽核

  2. 非上班時間(包括夜間及假日):本關輪值單位最高職級關員。

  1. 彙總人員:

  1. 各通關單位應將受理商民查詢未放行案件處理情形,記錄於「通關即時服務窗口紀錄表」,交由單位彙總人員專卷存檔備查,並於每月5日前將前項紀錄表電子檔彙送秘書室。

  2. 秘書室企劃考核股按月彙總本關「通關即時服務窗口紀錄表」,將前項紀錄表電子檔張貼於本關內部網,進行資源共享,提供標竿學習。

  1. 服務範圍:

本服務窗口受理案件,須與通關作業有關,且為貨物放行前亟待立即解決之問題為限。

  1. 各通關單位服務窗口如遇無法解決之通關疑義,得依關務署函頒之「貨物通關即時服務窗口作業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