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通關即時服務窗口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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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直接受理商民查詢未放行案件,特成立「通關即時服務窗口」,以暢通商民溝通管道,即時化解民怨,並提供通關釋疑及行政指導,加速貨物通關,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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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作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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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執行成員:由本關各通關單位簡任稽核擔任執行成員,負責窗口運作;各執行成員應建立職務代理人制度,並於職務異動時列入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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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案件查詢:執行成員受理商民查詢未放行案件時,應於第一時間內協助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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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政指導:為協助解決疑難問題,執行成員應先行查閱相關法令依據、函令釋示、作業規定及工作手冊後,提供通關釋疑及行政指導,加速貨物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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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錄處理經過:本關各通關單位應將受理查詢案件協助處理情形,登錄於「通關即時服務窗口紀錄表」,專卷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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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視通關流程:執行成員應檢視未放行案件,遇有不合時宜之法令規章,應研議修法,俾簡政便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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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置標竿學習:本窗口各項處理經過,應予詳實記載,提供其他單位參考,擴展行政學習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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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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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單位:為立即解決通關問題,本關業務一組、業務二組、快遞機放組、稽查組、竹圍分關及松山分關等,應設置本服務窗口,提供商民迅速通關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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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成員:各通關單位應判定通關案件性質,於下列辦公時間內,指定專人受理商民查詢通關未放行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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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時間:本關各通關單位簡任稽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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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班時間(包括夜間及假日):本關輪值單位最高職級關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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彙總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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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通關單位應將受理商民查詢未放行案件處理情形,記錄於「通關即時服務窗口紀錄表」,交由單位彙總人員專卷存檔備查,並於每月5日前將前項紀錄表電子檔彙送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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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室企劃考核股按月彙總本關「通關即時服務窗口紀錄表」,將前項紀錄表電子檔張貼於本關內部網站,進行資源共享,提供標竿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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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範圍:
本服務窗口受理案件,須與通關作業有關,且為貨物放行前亟待立即解決之問題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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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通關單位服務窗口如遇無法解決之通關疑義,得依關務署函頒之「貨物通關即時服務窗口作業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