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7 16:4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稅捐稽徵機關函請有關機關為禁止處分登記時,應同時以書面通知納稅義務人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0441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一、稅捐稽徵機關依
稅捐稽徵法
第24條第1項規定,通知有關機關就納稅義務人之財產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記救濟程序通知納稅義務人,依法送達。
二、廢止本部71年5月21日台財稅第33628號函。
(財政部111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1104644600號令廢止本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