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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稽徵機關於結算申報期間提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一百零三年度所得資料試辦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05171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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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配合所得稅法第九十四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二條之一規定辦理所得稅各式憑單免填發作
    業,並便利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一百零三年度所得稅法定
    結算申報期間查詢其該年度所得資料,及統一稽徵機關提供所得資料之作業方式,特
    訂定本要點。
二、本試辦作業期間為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至六月一日。
三、稽徵機關提供查詢之所得資料範圍:
    扣繳義務人、營利事業或信託契約之受託人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二日法
    定申報期限前彙報稽徵機關之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股利憑單、緩課股票轉讓
    所得申報憑單、信託財產各類所得憑單及信託財產緩課股票轉讓所得申報憑單。
四、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得以下列二種方式查詢:
  (一)自行查詢者:營利事業持經濟部核發之工商憑證IC卡、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
      所持國家發展委員會核發之組織及團體憑證IC卡且留有統一編號資訊者,透過財政
      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查詢。
  (二)委任代理人代為查詢者: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至六月一日得以其合於前款規定之電子憑證,透過財政部稅務
      入口網線上授權機制,委任代理人後,由「代理人」以其合於前款規定之憑證,於
      本試辦作業期間,透過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
五、國內營利事業、機關、團體及執行業務事務所查詢之所得資料,係依各憑單填發單位
    申報之各式憑單進行歸戶,僅為申報所得稅時之參考,相關所得應依稅法規定自行減
    除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納稅義務人如有其他來源所得,仍應依法辦理申報;未依規
    定辦理申報而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仍應依所得稅法及其相關規
    定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