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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案件之裁罰金額及處理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26 日
廢止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關緝字第10710107623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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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案件之裁罰金額及處理原則
一、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處罰鍰之案件,其裁罰金額如下:
(一)同時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案件:
1、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以下者,處五萬元罰鍰。
2、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逾五萬元者,處相當於該貨物完稅價格或離岸價格之罰鍰。
(二)未涉及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之案件:
1、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五十萬元者,處五萬元罰鍰。
2、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在五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處十萬元罰鍰。
3、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在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二百萬元者,處二十萬元罰鍰。
4、進口貨物完稅價格或出口貨物離岸價格在二百萬元以上者,處四十萬元罰鍰。
二、具體個案經查有事實足認情節重大或顯較輕微者,仍得於法定罰鍰範圍內
    酌予增減罰鍰金額,惟應於處分書內敘明加重或減輕之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