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者提供網路虛擬遊戲平台或網站並收取費用,需由使用者自備電腦資訊設備,始可達到線上遊戲之娛樂效果,其並未直接提供娛樂設施或場所供人娛樂,非屬娛樂稅課稅範圍。(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本函,詳相關法規)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