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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油電混合動力車輛適用減半徵收貨物稅之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40452579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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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
公告事項:
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之油電混合動力車輛,按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稅率減半徵收貨物稅:
一、完稅價格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
二、汽缸排氣量在三千立方公分以下。
三、油耗值每公升達十九公里。
四、碳排放量每公里在一百二十公克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