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2.05 10:30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核釋寺廟教堂依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受贈國有建物後,不得拆除改建及僅得修繕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104400017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寺廟教堂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及「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規定受贈國有建物後,對該建物不得拆除改建,僅得修繕,其屬古蹟、歷史建物等文化資產者,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
。
(財政部104年10月12日台財產管字第10440014300號令廢止本令)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