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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核釋寺廟教堂依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受贈國有建物後,不得拆除改建及僅得修繕之相關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104400017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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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寺廟教堂依「國有財產法」第六十條及「國有財產贈與寺廟教堂辦法」規定受贈國有建物後,對該建物不得拆除改建,僅得修繕,其屬古蹟、歷史建物等文化資產者,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辦理
。
(財政部104年10月12日台財產管字第1044001430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