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檢查旅客及其行李所生之損害(失)處理原則
一、海關檢查行李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得施予破壞性之檢查:
(一)海關受理之密告走私槍械毒品案件,或雖無密告,但依客觀資料研判有藏匿槍械毒品之可能者。
(二)其他依現況研析,認為有施予破壞性檢查之必要,報經現場最高主管核可者。
二、於施行破壞性檢查時,應於扣押憑單上註明破壞之事實或另付與證明書。
三、經施予破壞性檢查而查無所獲,合於國家賠償法規定要件之案件,依同法規定賠償;倘不合於國家賠償法之賠償要件,得仍予適當補償。
四、海關受理之密報案件若執行行李檢查而查無所獲,於執行過程中使旅客之權益遭受損害(失),逾其社會責任所應忍受之範圍,雖屬非破壞性檢查之案件,仍得視個案情況予以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