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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巡緝艇值日(夜)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高普稽字第1041002425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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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以下簡稱本關)所屬巡緝艇人員之值日(
    夜 ),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二、國定例假日非當值之巡緝艇,應安排值日勤務,時間為上午八時
    至下午五時。
三、巡緝艇於夜間停靠碼頭不作業時,應安排值夜勤務,時間為下午
    五時至翌日上午八時。
四、巡緝艇值日(夜)由各艇編排輪值表,經所屬一級單位主管核定
    後依表輪值。
五、值日(夜)人員欲換班者應事先填寫換班申請書,經艇長核轉課
    長核准後始可換班;遇緊急突發事情無法值班時,應先覓得代班
    人員後口頭報告艇長與查勤督導人員,並補填換班申請書,未經
    核准不得擅自託人代行值班。
六、值日(夜)人員之職責如下:
(一)災害及危險之防範與處理。
(二)維護人員及船艇設備之安全暨門禁管理;防止與公務無關人員
      擅自上船。
(三)不定時巡查艇內各處,包括駕駛室、機艙艙底水及機電設備等
      ,並應將巡查結果登載於值日(夜)記事簿。
(四)接聽電話與處理緊急事件及辦理艇長或相關主管交辦事項。
(五)將值勤情形登載於值日(夜)記事簿,並陳艇長核閱。
(六)接受夜勤(假日)主任及查勤主管之督導。
(七)其他臨時事件之處理。
七、值日(夜)時,應依規定穿著制服。
八、發生緊急事件時,值日(夜)人員除應立即處理外,並應即時通
    報艇長、夜勤(假日)主任或相關主管,逐級向上陳報。
九、值日(夜)人員由本關按次計發津貼,每次新臺幣五百元並得補
    休八小時。
十、因本關巡緝艇業務特殊,每日出航時間不固定,值日(夜)時間
    未滿第二點、第三點所定時數者,依前揭津貼與補休標準比率核
    實發給(不足一元者,以小數點以下一位數字,依四捨五入計算
    至整數;未滿一小時者或超過一小時之餘數,均不得支領值日(
    夜)津貼,亦不得將不同時段值日(夜)未滿一小時部分合併計
    支。)。津貼由各艇製表按月請領,補休應在輪值日之翌日起六
    個月內為之以小時計,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十一、各艇值日(夜)應備置下列各項資料:
(一)值日(夜)記事簿。
(二)艇員聯絡電話號碼表。
(三)本關各組室及各艇電話號碼表。
(四)附近消防及治安機關電話號碼表。
(五)當月值日(夜)人員輪值表。
(六)本值日(夜)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