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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公所所有「鄉鎮社區接駁公車」提供偏遠地區居民接駁服務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19225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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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鎮公所為維護偏遠地區居民行之權益,將其所有營業小客車(7人座)及營業大客車(20人座)提供偏遠地區居民接駁服務,既經查明車輛行車執照記載特殊車種「鄉鎮社區接駁公車」,其營運管理經交通部102年7月31日交路字第1020023857號函同意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市區汽車客運業相關規定,並經監理機關登記為特殊車種「鄉鎮社區接駁公車」,且車身有明顯彩繪識別,得類推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10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