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鄉鎮公所所有「鄉鎮社區接駁公車」提供偏遠地區居民接駁服務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019225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鄉鎮公所為維護偏遠地區居民行之權益,將其所有營業小客車(7人座)及營業大客車(20人座)提供偏遠地區居民接駁服務,既經查明車輛行車執照記載特殊車種「鄉鎮社區接駁公車」,其營運管理經交通部102年7月31日交路字第1020023857號函同意準用「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市區汽車客運業相關規定,並經監理機關登記為特殊車種「鄉鎮社區接駁公車」,且車身有明顯彩繪識別,得類推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10款規定免徵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