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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租賃小客車歇業未辦異動登記其名下車輛之使用牌照稅課徵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7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8677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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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公路法第46條第1項及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27條規定,汽車運輸業歇業應先報請公路主管機關核准後,方得實施。其營業車輛,如出售作為營業用車輛時,應辦理過戶;如出售作為非營業用車輛時,應將牌照繳銷。租賃小客車業歇業如未依上開規定向公路監理機關辦理異動登記者,其車籍資料雖仍載為「租賃小客車」,惟實質上營業主體已未營運,該車輛實際上亦非營業使用,自無本部上開85年函釋(編者註:85年9月25日台財稅第851918302號函)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