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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5.10.10 02:4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取得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71142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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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不論是否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如經查明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且與身心障礙者有親屬關係,其所有車輛並專供該身心障礙使用者,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
(財政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修正本函規定,詳相關法規)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1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