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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取得我國居留證之外籍人士所有車輛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符合相關規定者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3 月 1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71142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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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人士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如經查明其為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且與身心障礙者有二親等以內親屬關係,其所有車輛並供該身心障礙者使用,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規定免稅。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