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取得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居留證,不論是否領有汽車駕駛執照,如經查明其居留證地址與身心障礙者戶籍地址相同,且與身心障礙者有親屬關係,其所有車輛並專供該身心障礙使用者,准予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財政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修正本函規定,詳相關法規)(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1號令廢止本函,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