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09:46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逾期未完稅車輛經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車主於監理機關違章建檔前辦妥分期繳納仍應處罰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12681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陳君所有欠繳使用牌照稅之自用小客車,經警方查獲使用公共道路,並由監理機關依違反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入案,陳君在違章建檔前於行政執行處辦妥分期繳納手續並按期繳納部分稅款,雖獲准分期繳納,惟該分期僅為行政執行之程序,其餘未屆分期繳納期間之稅款仍尚未繳納,難謂陳君已於調查基準日前繳清所漏稅款,與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定之要件不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