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案件,因車輛所有人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能重新申請免稅,如經查明原核准免稅車輛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新車主(繼承人)之戶籍,自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則自原車主死亡至新車主申請免稅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
(財政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修正本函規定,詳相關法規)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修正本函規定,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