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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原核准適用免稅案件因所有人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能重新申請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0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744550號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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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核准適用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第1項第8款但書規定免稅案件,因車輛所有人死亡,須辦理繼承登記後始能重新申請免稅,如經查明原核准免稅車輛仍專供身心障礙者使用,且新車主(繼承人)之戶籍,自原車主死亡至重新申請免稅日均與身心障礙者設籍同址,則自原車主死亡至新車主申請免稅期間之使用牌照稅准予免徵。

(財政部103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10304611390號令修正本函規定,詳相關法規)

(財政部115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11504589660號令修正本函規定,詳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