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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者之處理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65672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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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於「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規範」10411日生效日仍受限制出境處分者,不論該限制出境處分是否經行政救濟確定,均有該規範之適用。

二、前點案件以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原受限制出境之欠稅金額(含已確定之罰鍰)及截至10411日之滯納利息合計金額,適用上開規範第4點附表各級距之欠繳金額。

三、稅捐稽徵機關就第1點案件查明已無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之必要者,應解除其出境限制。
(財政部1131113日台財稅字第11304648680號令廢止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