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之油電混合動力車,始有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規定之適用:
(一)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二)排氣量在3,000立方公分以下。
(三)油耗值達19公里/公升。
(四)碳排放量在120公克/公里以下。
二、廢止本部98年2月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