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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油電混合動力車認屬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之認定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6515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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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符合下列各項標準之油電混合動力車,始有貨物稅條例12條第4項電動車輛減半徵收貨物稅規定之適用:

()完稅價格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下。

()排氣量在3,000立方公分以下。

()油耗值達19公里/公升。

()碳排放量在120公克/公里以下。

二、廢止本部98223日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