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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出售減資後剩餘持股之證券交易所得計算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6383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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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投資人於被投資公司辦理減資彌補虧損後,出售剩餘持股,依10188日修正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條或所得稅法14條之2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每股成本應以實際取得成本除以減資後剩餘股數計算。

二、前點所稱實際取得成本,依10188日修正前所得基本稅額條例12條授權訂定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3條規定,採個別辨認法者,應以按該法辨認之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數之總成本計算;依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第13條及所得稅法14條之2規定,採加權平均法者,應以該股票減資前一日持有股數,乘以按該法計算之該日每股平均成本計算。

三、廢止本部97820日台財稅字第0970407300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