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財政部為激勵各機關推動促參案件同仁士氣,鼓勵各機關同仁積極辦理促參業務,特訂定本原則,作為各機關推動促參案件相關同仁敘獎之參考。
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辦理,並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之案件(以下簡稱促參案件)。但不包括營運期限屆滿與原民間機構優先定約之案件。
三、各機關對擔任促參案件之整合窗口、主辦窗口、計畫承辦同仁,及於管考、推動過程中具相當功勞與貢獻者,得依本原則建議予以敘獎。
簽約案件經提起異議或申訴者,於異議或申訴結果確定後辦理。
四、敘獎原則建議如下:
(一)簽約金額未滿新臺幣(以下同)一百萬元者(含簽約金額為零元者,如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之案件),敘獎人員以三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次數以每人二次為限。
(二)簽約金額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敘獎人員以五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三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以二人為限。
(三)簽約金額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敘獎人員以八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五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以三人為限。
(四)簽約金額一億元以上未滿十億元者,敘獎人員以十二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七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以四人為限;核予記功二次者,以一人為限。
(五)簽約金額十億元以上未滿五十億元者,敘獎人員以十六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八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以五人為限;核予記功二次者以三人為限。
(六)簽約金額五十億元以上未滿一百億元者,敘獎人員以二十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八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以六人為限;核予記功二次者,以四人為限;核予記大功一次者以二人為限。
(七)簽約金額一百億元以上者,敘獎人員以二十五人為限;其中核予嘉獎二次者以十人為限;核予記功一次者,以八人為限;核予記功二次者以五人為限;核予記大功一次者,以二人為限。
五、本原則所稱簽約金額,指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簽訂投資契約所附投資計畫書中預估之投資總額。
六、依其他法令規定辦理,並於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系統列管之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案件,機關得視該案件個案規模、複雜程度、所需投入人力及時間等因素,參照本原則就辦理同仁予以適當獎勵。
七、主辦機關已訂定相關敘獎原則者,得擇優敘獎。同一案件已辦理獎勵者,不重複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