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公同共有房屋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59791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公同共有房屋,其公同共有關係所由成立之法律、法律行為或習慣定有公同共有人可分之權利義務範圍,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者,該公同共有人所有潛在應有權利部分如供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認屬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第2款規定。
二、共有房屋,其共有人有屬夫、妻或其未成年子女之關係者,該等共有人持有該公同共有房屋部分,於依上開標準第2條第3款規定審認戶數時,以1戶計算。
(財政部113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300568910號令修正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