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04 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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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處罰期間之起算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6347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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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其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稽徵
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2條第4款規定,自該稅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廢止本部87年6月4日台財稅第871947198號函、89年8月28日台財稅第0890453920號
函、95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330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