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處罰期間之起算日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6347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一、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8條規定裁處罰鍰之案件,其罰鍰裁處期間之起算,依稅捐稽徵
法第49條準用同法第22條第4款規定,自該稅所屬徵期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廢止本部87年6月4日台財稅第871947198號函、89年8月28日台財稅第0890453920號
函、95年7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033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