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3.04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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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可自行決定適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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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一、參照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及第24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擬)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
二、廢止本部9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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