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各地方政府重行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可自行決定適用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63646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參照房屋稅條例第6條、第9條至第11條及第24條等規定,房屋稅徵收率及徵收細則均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自行訂(擬)定之規定,各地方政府評定房屋構造標準單價時,得視地方實際情形自行決定其適用原則。
二、廢止本部9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80059659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