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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財政部84年5月23日台財關第840211738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31023885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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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違反海關緝私條例案件,如係由從事走私行為以外之人(如一般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所有人)於海關或其他協助查緝機關接獲檢舉或進行調查前,主動陳報或提供違法事證,並因而查獲或確定違法行為者,其所有之貨物、物品或運輸工具,得類推適用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7條規定,免予裁處沒入。

二、 廢止本部84年5月23日台財關第840211738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