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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信託房屋得否適用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6194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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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房屋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應無房屋稅條例第5條第1項第1款規定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之適用。惟委託人與受益人同屬一人(自益信託),且該房屋仍供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與該房屋信託目的不相違背者,該委託人視同房屋所有權人,如其他要件符合「住家用房屋供自住及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認定標準」第2條規定,准按住家用房屋供自住使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財政部113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300568910號令修正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