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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人工查驗貨櫃先行儀檢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高普旗字第1031019929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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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作業規範依據財政部關務署102年10月1日檢送之第5次業務檢
    討會會議紀錄二、主席裁示:(一)各關報告部分 8、本關102年
    10月2 日研商「人工查驗貨櫃先行儀檢作業相關事宜」第2次會
    議結論(本關102年10月14日高普旗字第1021019943號函)及本關
    103年5月1日召開之「試辦人工查驗貨櫃先行儀檢作業規範研討
    會」會議結論(本關103年5月8日高普旗字第1031009375號函)
    訂定之。
二、作業目的:運用儀檢輔助人工查驗,以節省查驗人力、減少人
    工搬移損壞、加速貨物通關並提升查驗效能。
三、作業範圍:
(一)作業區域:本關小港分關所轄第三、五及六貨櫃中心、旗津
      分關所轄第四貨櫃中心,以及業務二組所轄第一及二貨櫃中
      心。
(二)適用對象:經電腦抽中人工查驗(下稱C3M)之進口櫃裝貨   
      物,屬人工不易查驗或適合儀檢之性質者。
四、作業方式:
(一)查驗單位主管或其指定人員得依報關人之申請或自行篩選適
      合先以儀檢輔助查驗之貨櫃報單。並於IF41(驗貨單位收到
      書面報單作業)畫面註記「先儀檢」。
(二)由驗貨單位以IF06(海關查驗貨物通知)列印先行儀檢通知
      ,並註明儀檢貨櫃,交報關人員及同步傳真貨櫃集散站等相
      關業者後,得輔以電話確認,再發送海關查驗貨物通知(簡
      5109S)訊息。嗣派驗後於列印之IF63(進口派驗報單清表)
      上解除指位查驗。
(三)報關人員接獲海關查驗貨物通知(簡5109S)後,即時向儀檢   
      站掛號儀檢時間。並向貨櫃集散站洽妥吊櫃後,依掛號儀檢
      時間通知驗貨關員押運拖往儀檢站辦理儀檢。該貨櫃如需出
      貨櫃集散站門哨,仍應憑貨櫃物運送單(下稱 C/N)辦理出
      站。
(四)儀檢異常貨櫃(含同報單其他抽中應驗之貨櫃),如異常位
      置適合以簡易查驗方式處理者,得於儀檢站之可疑貨櫃拆櫃
      檢查區等適當場所執行查驗者外,其餘應原櫃押回集中查驗
      區(詳細)查驗。
(五)儀檢無異狀貨櫃,由驗貨單位指派之驗貨員於儀檢站可疑貨
      櫃拆櫃檢查區,就櫃(簡易)查驗無訛後,驗放貨櫃即予以
      放行順道出站;非驗放貨櫃則由儀檢單位開立C/N 交拖車司
      機拖回貨櫃集散站貨櫃儲放區。
(六)先行儀檢之C3M 貨櫃入出貨櫃集散站,貨櫃集散站業者仍應
      依規定傳輸其貨櫃動態訊息。
(七)對於應拖回貨櫃集散站儲放之C3M 貨櫃,其動態訊息異常者
      ,驗貨單位應即時追蹤其動態。
(八)儀檢站除將前述異常影像上傳資料庫外,應另隨櫃封送該影
      像圖,供驗貨單位「批示查驗重點及方式」參考。
五、作業附件:
  財政部關務署高雄關人工查驗貨櫃先行儀檢作業流程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