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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止71年11月27日台財關第25821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9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31015768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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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關稅法施行細則第56條第1項補行報關案件,其報關日之認定,以納稅義務人向海關遞送書面申請書及報單之日為準;如選擇自行以連線方式傳輸報單資料,則於遞送書面申請書經海關受理後,以訊息送達通關網路之日為準。 

二、廢止財政部71年11月27日台財關第25824號函,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