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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唯一派下員個別所有之印花稅課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8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3046053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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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非財團法人組織之祭祀公業土地或建物辦理變更登記為派下員個別所有時,如經該管民政機關核發派下全員證明書證明派下員僅1人,且依
祭祀公業條例
第50條第1項第3款或其他規定向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或建物登記,其登記原因為解散,並以更名(名義變更)為登記事由者,所持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憑證非屬
印花稅法
第5條第5款規定之不動產契據,無須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