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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9:0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租金減免計收基準及實施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5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產管字第1034000758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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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逕予出租之國有非

公用不動產,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致收益減少或不堪使用者,得減免租金

之減免計收基準及實施方式如下:

一、基地:

     (一) 免租基準及期間:因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各目規定之災害,致地

          上房屋毀損,不堪使用或居住者,自受災之當月起至修、新建完成之

          當月底止,租金全免。

     (二) 認定方式:

        1、前款修、新建完成時間,由承租人切結具報,如有虛偽或延宕,應

            負法律責任,並加計逾期繳納之違約金追收之。

        2、出租機關受理承租人申請減免租金,以災害防救機關提供之資料或

            現場勘查認定之。但受災地區範圍明確,得逕依災害防救機關提供

            之資料,主動查辦,並免逐案勘查。

        3、出租機關受理承租人申請減免租金,於現場勘查時房屋已修復,致

            無法認定房屋原損毀原因、毀損情形及減免租金之期間者,得以災

            害防救機關所提供之資料、現場照片或村、里長證明文件認定之。

    (三) 欠租處理:受災前積欠之租金,於免租期間免予累計加收違約金。

二、耕地、養地、農作地、林地(乙式)、畜牧地、養殖地:適用耕地三七五減

    租條例(以下簡稱減租條例)之租約,依減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不適

    用減租條例之租約,比照減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三、房屋(房地):出租之國有房屋(房地)因天然災害等不可抗力事由毀損不

    堪使用或居住或滅失,應終止租約,收回房屋(房地),租金計收至終止租

    約之前一個月底止,無租金減免問題。

四、造林地、林地(甲式):無租金減免問題。

五、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