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減免房屋稅之適用及申報時限釋疑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20453282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立法理由:
全文檔案: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有關「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以下簡稱本基準)發布後,本部98年4月9日台財稅字第09804526600號函及同年6月3日台財稅字第09800222060號函應否停止適用,及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申報減免房屋稅時限疑義乙案。說明:二、旨揭本部98年2函規定之醫療財團法人醫院,其房屋稅自102年期起應依本基準之規定認定是否屬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所稱「業經立案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至其101年期(含)以前房屋稅之徵免,仍依該2函規定辦理,爰該2函暫不宜停止適用。三、查行政院衛生署(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102年2月18日衛署醫字第1020269037號函請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於102年3月31日前提報100年度辦理醫療救濟及慈善救濟之具體執行績效報告書送該署審查;如尚未依該署公告之範例變更法人名稱、修訂捐助章程及訂定董事會(與監察人)之組織及議事章則,請於102年5月31日前完成。次查醫療法第34條第2項規定:「醫療法人應於年度終了5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報經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據上,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房屋稅,102年期係自102年5月31日之次日起、103年期係自103年5月31日之次日起(以後年度依此類推),該法人得以掌握所屬醫院各該年期是否符合本基準規定。爰自102年期起,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依本條例第15條第3項規定,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其所屬醫院當年期房屋稅按同條第1項第2款規定免徵之時限,為當年6月1日起算30日,即當年6月30日止(以後年度依此類推);於當年6月30日以前申報,且經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免徵者,其當年期房屋稅全期免徵。四、為確保納稅義務人權益及便民服務,請通知並加強輔導貴轄區內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依上開時限申報減免房屋稅。
(財政部113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300568910號令修正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