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私有房屋無償供國立大學作為清寒學子居住及管理外宿生校外辦公室使用,可否依房屋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一案。說明:二、按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意旨,係私有房屋所有人犧牲其利用房屋之私人利益,無償提供政府機關公用以謀公眾利益,該房屋雖非公有,但與同條例第14條第1款規定供各級政府機關及地方自治機關之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之公有房屋無異,乃免徵房屋稅。又本條例第14條第4款及第15條第1項第1款規定,公有房屋供公立學校校舍、辦公房屋及其員工宿舍使用,及完成財團法人登記私立學校校舍或辦公使用之自有房屋,均得免徵房屋稅。基於衡平及租稅公平考量,本案如經查明系爭私有房屋確實無償供國立大學公用,准依本條例第15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