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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具宗教性質醫療財團法人符慈善救濟免徵房屋稅認定基準不適用於101年期以前應課未課及未確定案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1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6538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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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本部與行政院衛生署(編者註:現為衛生福利部)、內政部101年11月28日會銜發布訂定之「具宗教性質之醫療財團法人符合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認定基準」,對於101年期(含)以前應核課而未核課及未確定之房屋稅案件不適用之。說明:一、旨揭基準係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所稱「業經立案之慈善救濟事業」之裁量基準,核屬就法規條文未規定事項所作之補充規定,依行政院71年3月24日台71財字第4547號書函規定,於發布令中明定自102年期(課稅所屬期間101年7月1日至102年6月30日)起之房屋稅案件開始適用。二、按稅捐稽徵法第1條之1第1項規定:「財政部依本法或稅法所發布之解釋函令,對於據以申請之案件發生效力。但有利於納稅義務人者,對於尚未核課確定之案件適用之。」旨揭基準尚非就稅法所為之釋示或闡明法規原意,非屬上開條項所稱解釋函令,爰請依主旨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