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代為標售、代為讓售,或囑託登記國有之案件,所涉賦稅相關疑義一案。說明:二、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第37條規定代為標售或代為讓售,或依同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囑託登記為國有之不動產,於辦理移轉登記時,免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1項、房屋稅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辦理,且不受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三、不動產囑託登記為國有時,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但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時,仍應依法課徵土地增值稅。五、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旨揭條例代為標售或讓售不動產,或囑託登記國有後,由權利人依法申領價金時,應儘速查復應納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及房屋稅等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