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年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