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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4 月 2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4005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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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遺囑辦理未辦保存登記房屋稅籍釐正案件,參照內政部92年9月15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20014850號函規定,稽徵機關無須就有無違反特留分審查。本部87年11月24日台財稅第871976554號函有關「且未違反有關特留分之規定」之文字,自即日起不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