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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09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38756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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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所得稅、遺產稅、贈與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證券交易稅、期貨交易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契稅、娛樂稅之本稅及該等稅目之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罰鍰,每案免移送強制執行限額為300元以下。(編者註:本令所屬法源,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條文業於102年5月29日修正公布刪除「應退」、「免退」等文字。)(依財政部105年10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5040383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