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新建房屋逾期申報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4738170號 函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主旨:財團法人文教基金會之新建房屋,逾房屋稅條例第7條規定期限申報房屋現值及使用情形,其屬同條例第15條第1項範圍減免房屋稅之申請可追溯自起課期間適用乙案。說明:二、按「納稅義務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或移轉、承典時,亦同。」「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五、不以營利為目的,並經政府核准之公益社團自有供辦公使用之房屋。但以同業、同鄉、同學或宗親社團為受益對象者,除依工會法組成之工會經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免徵外,不在此限……依第1項第1款至第8款、第10款、第11款及第2項規定減免房屋稅者,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減免原因、事實發生之日起30日內申報當地主管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逾期申報者,自申報日當月份起減免。」為房屋稅條例第7條及第15條第1項第5款、第3項所明定。按此,本案房屋84年8月10日取得使用執照,遲至97年3月11日始申報新建房屋設籍並申請免稅,依上揭條例規定逾期申報,應自申報日當月份起免稅。
(財政部113年6月27日台財稅字第11300568910號令修正本函,僅適用於課稅所屬期間為113年6月30日以前之房屋稅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