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國立國父紀念館經管之國有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2小段360地號房地,提供使用所收取之規費,非屬國有財產法(以下簡稱國產法)第8條所稱「放租有收益」之範疇,應准予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說明:二、依國產法第8條規定:「國有土地及國有建築改良物,除放租有收益及……者外,免徵土地稅及建築改良物稅。」本案本部國庫署及國有財產局前函分別略以:「本案場地使用費,如係依規費法第10條訂定之『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收取,則上開使用費核屬規費性質。」「國立國父紀念館規費收費標準係依規費法第10條規定訂定,國父紀念館依該規定向人民徵收規費,係建立在公法關係上,而政府基於私人地位與人民訂立租約收取租金之收益行為,則屬私法關係,二者之法律性質及救濟途徑截然不同。國產法第8條所訂『放租有收益』,應係指基於出租等私法關係而取得租金或權利金等收益而言,規費應不在該條『放租有收益』之範圍。」準此,國立國父紀念館經管之國有臺北市信義區逸仙段2小段360地號房地,提供使用所收取之規費,既非屬國產法第8條所稱「放租有收益」之範疇,依該規定應准予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