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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郵政承攬客戶委託各種文件之列印整理分撕折疊封裝並代為遞送所使用之房屋稅捐徵免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4971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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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司承攬客戶委託各種文件之列印、整理、分撕、折疊、封裝並代為遞送之業務,其相關稅捐之徵免原則,請依交通部94年4月27日交郵字第0940004198號函辦理。說明:二、按「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單據,免納一切稅捐。」為郵政法第9條第1項所明定。另按交通部94年4月27日交郵字第0940004198號函說明:「……中華郵政公司承攬客戶委託含紙料採購,各種文件之列印、整理、分撕、折疊、封裝等及大宗掛號函件執據列印等收取代價並代為遞送,為其自動化、一貫化之新種郵件處理方式,該等房屋為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依郵政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免納一切稅捐。惟若該公司僅承攬列印但未代為遞送業務者,則非該法得以免稅之範圍。」
(依據財政部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304046280號令廢止印花稅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