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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7.15 16:3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於自有辦公室之電腦建置無塵室監視控制系統該辦公室適用減半課徵之條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8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80029589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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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從事半導體產業之公司,於自有辦公室之電腦建置無塵室之監視控制系統,該辦公室可否認屬係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一案。說明:三、按本部67年8月16日台財稅第35605號函釋:「現行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2項第2款規定,合法登記之工廠自有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減半課徵房屋稅,所稱『供直接生產使用之房屋』,係指從事生產所必需之建物、倉庫、冷凍廠及研究化驗室等房屋;並不包括辦公室、守衛室、餐廳等房屋在內。」係就傳統麵粉廠所作之函釋,例示規範「供直接生產使用之建物」;其他產業之工廠自有房屋有無前揭房屋稅條例減半徵收之適用,仍應就相關建物與從事生產有無必然之關連性而定。本案房屋使用執照所載用途為辦公室之建物,倘經查明無違反工廠管理輔導法之規定,並取得合法工廠登記證(編者註:現為工廠登記核准函),且為「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應有上開法條減半徵收房屋稅規定之適用。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